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四九六三號函
【要旨】
自辦重劃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雖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仍不得免除公告三十日而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內容】
關於台灣省政府建議自辦市地重劃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核准實施重劃者,其公告之土地分配結果,如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切結書,明示絕無異議,該切結書所蓋之印章與原重劃計畫書送核時所附同意書印鑑證明相符時,可否免俟公告三十日期滿確定,提前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乙案,仍請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即自辦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期滿後,始得申請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以免滋生困擾。又自辦市地重劃係以徵得過半數同意而核准辦理者,亦同;本部七十六年八月六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四三七Ο號函規定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 行所屬照辦。(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25條、第26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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