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常見解釋名詞{二}
地政資料微縮影系統
係利用微縮影技術,將土地及建物等地籍資料拍攝、沖洗成微縮影軟片,加以典藏,并運用電腦建立索引檔,予以管理,以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維護人民不
影幅
微縮片在攝影機內經一次曝光所得之影像。
微縮副片
由微縮母片所複製或由其再複製而成之微縮片。
微縮母片
由原始文件直接拍攝之微縮片。
微縮原始文件
供微縮作業所拍攝之文件;微縮作業之原始文件為土地建物登記簿、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地籍整理清冊、地籍異動索引表。
微縮
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適於長久保存之底片上之過程。
耕地總歸戶
「耕地」之定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耕地總歸戶原係以地籍總歸戶之精神,於耕作移轉買賣時先行歸戶以杜絕炒作,原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辦理並由本司開發應用系統,惟該條例經修正後,現已廢除耕地超過二十公頃之買賣移轉限制。
地籍總歸戶
所謂地籍總歸戶,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現本司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即將建置完成並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籍資料同步異動至本資料庫,未來可於此資料庫上執行總歸戶之工作。惟依照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應予保密,除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或供公務使用外,不會對外提供的。
地政電子閘門
廣義而言,「電子閘門」就是政府機關的「網路化服務窗口」,其服務的對象包括公法人、私法人、財團法人、自然人、社會各界團體與機構,公法人如政府機關,私法人如民營企業公司、自然人如一般國民,社會各界團體與機構如醫療院所、宗教、社團等各類不同機構與組織;其服務的形式即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以上各類對象的各種查詢、查驗、申辦、資料交換之服務。「電子閘門」所強調的服務是使用到資料庫的資訊服務,至於目前廣為各機關於網站上所提供的組織資訊、申辦須知、公告、法規等事項之資訊服務則不在討論範圍內。因而「地政電子閘門」係指在原地政資訊系統基礎上,運用政府網際服務網,於合於法令職掌之前提下,對外界使用單位提供資訊服務、進行資料交換所需之通路。
土地基本資料庫
土地基本資料庫為國土資訊系統架構下,九大資料庫分組之一,由內政部地政司負責召集,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成立,推動目標在於建立「國土資訊系統」所需之土地基本資料庫,用以推動國土資源之規劃、利用及管理和推動國家基本建設等工作。
國土資訊系統
乃是結合全國各種具有空間分佈特性之地理資料,以分工合作方式達到資料共享與多目標應用之整合性分散式地理資訊系統。
全國地政資訊網
全國地政資訊網分二層,其中地政司連線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局)係透過GSN之VPN服務方式連接,另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所轄地政事務所係透過專線(或其它線路)與其連接,二者一起結合形成全國地政網路,該網路現階段係以辦理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資料之同步異動、全國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籍資料跨所查詢及謄本列印核發等作業為主,未來將再進一步擴大使用。
地政中文全字庫
係指以行政院主計處CNS11643中文標準交換碼一至七字面及十二至十五字面之字形為基礎加上地政單位之自造字(未能與中標碼對應部分)統一建置本全字庫,供地政單位透過轉碼程式、對照表、網際網路專屬伺服器運作等機制解決缺字顯示問題,達成資源分享目標。
地政電子謄本
即透過電子簽章之技術,讓民眾得於網路上取得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文件,藉以取代傳統紙張謄本;此經加簽之電子地籍資料,除可在網際網路上取得並可被證明是由地政機關所核發之文件,稱為「地政電子謄本」。
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
係指統一建置於內政部地政司之資料庫,該資料庫係以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籍 資料庫為主,利用全國地政網路(GSN之VPN)統一蒐集並同步異動至本資料庫,以供統一運用,該資料庫建置同時,亦開發地籍總歸戶系統、耕地總歸戶系統、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挑檔轉出系統、地籍資料查詢列印系統等供應用。
地政整合系統
地政業務電腦化期間因政府預算不足,乃採分年分階推動,造成各系統硬體設備不同及軟體版本不一等,無法統合作更有效之利用,地政司乃委商開發地政整合系統,提供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案件管理、語音查詢、規費及系統管理等六大子系統功能,使高度專業又複雜的地政業務透過資訊化及網路科技的運用,提供民眾更便捷之服務。
地政資訊
由於社會經濟繁榮,土地權利變更為頻繁,地政工作日形龐雜,資料安全及精確益形重要,因此,將地政業務由傳統煩雜之人工作業,改用現代科技予以資訊化、網路化,提供更正確、便捷、效能的服務。
管轄權
指一個國家基於主權,而對某一特定人、物或事務,實施行政或司法上管理、處分的權利。
專屬權利
指一國家基於主權,而得主張之排他性權利,不容許他國侵奪。
底土
為海床表土層以下之物質。
海床
係指海底,其地形與陸面相同,也有山脈、台地、溪谷和大山等,特色是在近海水深二百公尺內,傾斜度十分緩和;而水深逾二百公尺時,開始發生急斜,其地質視深淺的地位而有差異。
大陸礁層
依陸地領土自然延伸至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包括海床及底土)。
專屬經濟海域
一國之專屬經濟海域係指鄰接領海以外之海域,範圍自其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海里間之海域。
鄰接區
鄰接區是指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海里間之海域。
無害通過
當船隻通過沿海國海域時,不損害該國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屬無害通過。
等距中線
係指該線上的各點到某國家基線上的最近點與相鄰或相向國家基線上的最近點距離相等之線,就叫等距中線。
歷史性水域
指經由歷史文獻等證明,為某國最早發現、命名、開發、經營及管轄之固有水域,就叫某國的歷史性水域,例如我國南海。
基線
是測算領海寬度的基準線,可分為正常基線、直線基線、群島基線。
(一)正常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上,所標明的沿岸最低低潮線。
(二)直線基線:測量曲折的海岸線或是島嶼密布的海岸,得採用以直線連接各適當基點之方法,來劃定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此種基線稱直線基線。
(三)群島基線:係以直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礁的最外緣各點所畫成的基線。原則限群島國家採用,例如菲律賓。
領海
指一國領陸(包括陸地和島嶼)及內水以外而屬該國主權管轄之一帶海域,領海寬度自基線起至外側十二海里止。
現耕農戶
係指目前於公有耕地上自任耕作之農戶而言。
耕地租賃
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耕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
國有耕地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所稱國有耕地,依該辦法第二條規定,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同使用分區範圍內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耕地。
河川浮覆地
係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公地撥用
公地撥用乃政府行使公法上之權力,使需地機關取得所需之公有土地,除依法令規定辦理有償撥用,應移轉所有權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故公地撥用之性質為使用權之讓與,而非物權之變更。
撤銷承領
承領人違反承領契約,由放領機關解除公地放領關係收回土地之行為。
公地放領
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以扶植該承領農民成為自耕農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
非公用土地
指公用土地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公有土地。
公用土地
指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公務用土地,或直接供公共或事業使用之公共用及事業用之土地等均屬之。
公地
所有權歸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土地為公有土地,依其權利歸屬可分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土地。一般政府組織之鐵公路局、郵政局、電信局所有土地,亦屬公有土地。至如台糖公司、中國石油公司法人組織形態之國營事業土地,則非屬公地。
地政士簽證
指委託地政士代辦不動產權利移轉或設定負擔時,經地政士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核對其身分為真正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簽證以示負責時,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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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地政常見解釋名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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