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八六四號函 
【要旨】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
【內容】
查「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及「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分為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持分1900/6300既經依法記為顏○○所有,有其絕對效力,嗣後該地辦理區段徵收,並因顏君申領抵價地,自應依前開條例規定辦理。至該地原承買人黃○○與顏○○所成立之信託契約,屬私權關係,宜於抵價地登記後,由雙方依契約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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