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內登記為「縣市有」、「鄉鎮有」或「農田水利會」管有之農水路用地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一五二五號函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之區段徵收範圍內登記為「縣市有」、「鄉鎮有」或「農田水利會」管有之農水路用地之處理
【內容】
一、已辦農地重劃地區農路及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其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原登記為國有、省有及鄉(鎮)有者,應辦理註銷手續。該農水路用地經實施區段徵收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至於依法登記為農田水利會管有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用地,請依本部八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七五九二六號函釋(原函說明二前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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