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抵押權人出具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得依普通抵押權移轉之方式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5106號函
【要旨】
經抵押權人出具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得依普通抵押權移轉之方式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
【內容】
依法務部96年11月19日法律字第0960036534號函,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確定事由後,其移轉登記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得由抵押權人單方出具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有關文件,供地政機關為形式上審查。是以為符民法物權編抵押權章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及利登記審查需要,惠請轉知各金融機構於申辦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時,檢附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應一併敘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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