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割共有物,如共有人之一未受配土地或未領取金錢補償,亦未領取分配價金者,不視為共有物分割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九一四三三號函
【要旨】
協議分割共有物,如共有人之一未受配土地或未領取金錢補償,亦未領取分配價金者,不視為共有物分割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法七六律三六五六號函略以:「按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故祇須全體共有人協議成立,其分割方法不論採:(一)分配原物。(二)變賣原物而分配其價金。(三)由一部共有人取得原物,而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均無不可。但不得將某一共有人除外而為分割。故共有人之一縱未分配土地,如已依上說明取得金錢之補償或價金之分配,自可認為係共有物之分割;惟若既未受分配土地,又未取得金錢補償,亦未取得分配之價金,則其可否認係共有物之分割,即不無疑義。」
二、本部同意前開法務部意見。本案共有人之一賴玉乾,雖未受分配土地,但如於契約書載明願以其受分配之價金贈與其他共有人,並已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者,核與上開法務部意見尚無不合,其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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