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設定人可檢附債權部分清償證明單獨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七○)內地字第二四四一四號函
【要旨】
原設定人可檢附債權部分清償證明單獨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
【內容】
按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得由他項權利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文件單獨申請之,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高○○檢同債權部分清償證明,單獨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登記,並依同規則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並於登記完畢後,依同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通知債權人。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十條修正後為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十四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