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不論為形成判決或給付判決均得單獨申請登記(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一月八日台(八○)內地字第八八八一三八號函
【要旨】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不論為形成判決或給付判決均得單獨申請登記
【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八十一條所謂「法院確定判決」,就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判言,法院之判決不論僅為命兩造當事人為共有物如何分割之主文宣告(形成判決),抑併有命兩造就分割結果應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給付判決)之主文宣示,地政機關均准以單獨申請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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