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

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三四二八號函
【要旨】
公司重整人處分不動產應得重整監督人許可
【內容】
查重整人為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時,應得重整監督人事前許可,為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所明定。又申請登記須第三人承諾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由第三人在申請書內註明承諾事由,並簽名或蓋章,或另提出該第三人之承諾書及其印鑑證明書。本案義務人公司重整人處分公司不動產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外,尚應參照上開規定辦理,同時檢附法院選任重整監督人之證明文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修正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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