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使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整合性應用軟體」規費子系統印製之規費聯單,其相關稽核改以參照明細表方式處理部分,請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本權責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二八四八號函
【要旨】
地政事務所使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整合性應用軟體」規費子系統印製之規費聯單,其相關稽核改以參照明細表方式處理部分,請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本權責處理
【內容】
有關地政事務所使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整合性應用軟體」規費子系統印製之規費聯單是否可僅列印二聯,其相關稽核改以參照明細表方式處理乙案,經財政部函復請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如附件)本權責處理。
附件:國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財政部台財庫第八九ΟΟΟ八三七七號令修正發布)
第二十二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得免掣發:
一、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二、以機器收款,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
三、以機器收款,該機器具有計數統計功能可憑以製作報表供內部控管、審核者。
前項收據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印製、保管、使用,依各機關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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