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者仍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六三)內地字第五七七五五二號函
【要旨】
抵押權設定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者仍應予受理
【內容】
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至於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為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案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抵押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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