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移轉於第三人於辦畢登記,建物使用執照經原核發機關撤銷,建物登記簿之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五三○九號函
【要旨】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移轉於第三人於辦畢登記,建物使用執照經原核發機關撤銷,建物登記簿之註記事宜
【內容】
一、關於建物所有權人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並辦畢登記後,原據憑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使用執照,經原核發機關依法院刑事判決予以撤銷,登記機關得於建物標示部備註欄加註「依○○○(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撤銷本建物使用執照」之註記字樣辦理。
二、又本案建築物遭撤銷使用執照後,得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重新申領使用執照,其有違反者,則另依同法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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