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得申請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二二五二八號函
【要旨】
民眾得申請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
【內容】案經邀集法務部、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臺灣地區辦理土地總登記後,日據時期之土地登記簿即停止適用,所有土地權利均應以現土地登記簿之記載為準。倘人民為參考需要申請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時,以地政機關尚保存完整者為限,並應加註『本謄本係按照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影印,僅供參考,其權利仍應以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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