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污染建築物資料送請地政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執行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3 年7 月27 日台內地字第8380473 號函
【要旨】
輻射污染建築物資料送請地政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執行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83 年7 月6 日邀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相關地政事務所,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行政院於83 年5 月26 日以台83 科19029 號函核定,並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83 年6 月1 日83 會法字第10830 號令訂定發布之『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其中第8 條規定有關輻射污染建築物資料送請地政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事宜。為利民眾查詢輻射污染建築物,並兼顧輻射污染建物現在住戶之權益,其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輻射污染建築物資料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地政事務所管轄區域造冊二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轉送地政事務所(以下略)。
二、地政事務所接獲上開資料後,應將該資料影印由服務台人員提供民眾查詢,其查詢方式僅提供民眾以特定之門牌號查詢是否為污染建築物,不提供影印及抄錄,亦不出具證明。
三、地政事務所為減少非必要之查詢,應將受污染建物使用執照核發日期之期間及所在街路名稱,貼示於明顯處告知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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