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三八○九號函
【要旨】
實施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內容】
一、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並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例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道路。二、溝渠。三、兒童遊樂場。四、鄰里公園。五、廣場。六、綠地。七、國民小學。八、國民中學。九、停車場。十、零售市場。」,準上規定,實施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得依下列二種方式處理: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將負擔超過百分之四十五部分,列為共同負擔。
(二)未能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將後順位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序(即依零售市場、停車場、國民中學……之順序)列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公有土地、抵費地優先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
二、本案據貴府建設廳及台中縣政府查明當地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提供百分之五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該細部計畫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亦佔總面積之一半……」「……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捐贈方式辦理開發。」故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說明二之規定辦理,至是否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仍應請都市計畫單位查明,如未能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應請改以無償捐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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