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僅移轉基地地上權,未將其設定地上權之目的物隨同移轉予受讓人者,應不准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七一二六○號函
【要旨】
地上權人僅移轉基地地上權,未將其設定地上權之目的物隨同移轉予受讓人者,應不准許
【內容】
一、按建物性質上不能與其基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故地上權之移轉,原則上應與建物同時移轉(參見史尚寬先生著地上權之研究一文)。如地上權與建物所有權分離而為讓與者,不僅新地上權人實際難以使用基地,有違原地上權設定之目的;且導致建物所有權人與基地所有權人喪失原地上權關係,嗣後建物出售時,基地所有權人將無從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中段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從而僅移轉基地地上權而未隨同移轉建物所有權之登記,應不予受理。
二、前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法七三律一二八五Ο號函同意。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