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如僅繼續而非表見或僅表見非繼續,均不得因時效完成取得地役權

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如僅繼續而非表見或僅表見非繼續,均不得因時效完成取得地役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內地字第五九五八號函 
【要旨】
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如僅繼續而非表見或僅表見非繼續,均不得因時效完成取得地役權
【內容】
案經邀同法務部(未派員)臺灣省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按「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因時效而取得。」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訂有明文。故僅繼續而非表見,如埋設筒管於地下而引水之地役權或僅表見而非繼續,如不設道路而通行之地役權,均不能因時效而取得(參閱姚瑞光著民法物權論第一八八頁)。準此,本案申請人雖檢附四鄰證明書,單獨申請以時效取得台南縣南化鄉南化段二四四四號土地地役權設定登記,惟據台南縣政府地政科列席會議代表稱,經派員查明該筆土地上並未設有道路,顯與繼續並表見之要件不符,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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