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如僅繼續而非表見或僅表見非繼續,均不得因時效完成取得地役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內地字第五○九五八號函
【要旨】
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如僅繼續而非表見或僅表見非繼續,均不得因時效完成取得地役權
【內容】
案經邀同法務部(未派員)臺灣省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議,獲致結論:按「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因時效而取得。」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訂有明文。故僅繼續而非表見,如埋設筒管於地下而引水之地役權或僅表見而非繼續,如不設道路而通行之地役權,均不能因時效而取得(參閱姚瑞光著民法物權論第一八八頁)。準此,本案申請人雖檢附四鄰證明書,單獨申請以時效取得台南縣南化鄉南化段二四四—四號土地地役權設定登記,惟據台南縣政府地政科列席會議代表稱,經派員查明該筆土地上並未設有道路,顯與繼續並表見之要件不符,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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