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其辦理登記事宜(二)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其辦理登記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三八號函
【要旨】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其辦理登記事宜
【內容】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本部上開函所明釋。惟現今社會覓保不易,且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尚須公告十五天,俟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方可登記,若申請人未能提出建物毗鄰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之保證書時,為簡政使民,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原由憑以申辦,爰修正上開函釋後段為「....,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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