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其辦理登記事宜(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九二六號函
【要旨】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其辦理登記事宜
【內容】關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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