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抵押權設定人非債務人,該債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均應予受理

抵押權設定人非債務人,該債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均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一一九二號函 
【要旨】
抵押權設定人非債務人,該債務人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均應予受理
【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Ο七條所規定「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設定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該債務人無論於申請書備註欄或申請人欄簽章,登記機關均應予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Ο七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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