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因拍賣而同時取得二棟以上之農舍不符農地管理政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9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1154號函
【要旨】
同一人因拍賣而同時取得二棟以上之農舍不符農地管理政策
【內容】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9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953號書函關於一人向法院同案拍得土地三筆農舍二棟,有否符合該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要件之意旨。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9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953號函
主旨:向法院同案拍得土地三筆農舍二棟,有否符合本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時,承受人資格符合無自用農舍要件之意旨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主要在落實「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該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準此,「無自用農舍」為興建農舍應具備要件之一;故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時,承受人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要件,方符立法意旨及本會農地管理之政策目標,合先說明。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享有免繳地價稅等之賦稅優惠,且為農地管理需要及符合上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僅得申請一棟農舍,法院拍賣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其投標人資格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本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已通函各法院有案,其意旨相當明確,故同一人因拍賣而同時取得二棟以上之農舍,與本會農地管理政策並不相符。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
主旨: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說明:
按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辦理移轉時,承受人應檢具以下文件供地政機關審查: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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