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六四六八號函
【要旨】
分別共有土地已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內容】
一、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該抵押權按原持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係為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基於抵押權人之同意,而此種轉載對於原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之權利及所應負之義務即無影響,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及一百三十一條立法意旨,可由分割後相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該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二、前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法七五律一四七八六號函同意。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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