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抵押權人讓與債權,並將擔保債權之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者,得附具切結已通知債務人後申請移轉登記

抵押權人讓與債權,並將擔保債權之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者,得附具切結已通知債務人後申請移轉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七五)內地字第三八九五七三號函 
【要旨】
抵押權人讓與債權,並將擔保債權之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者,得附具切結已通知債務人後申請移轉登記
【內容】
查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債權讓與之通知,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二二號判例,係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原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故債權讓與,讓與人或受讓人自得選擇最便捷方式通知債務人,且讓與人或受讓人究竟如何通知?有無通知?均非登記機關審查範圍。是抵押權人讓與債權,並將擔保權之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倘於申請書適當處所註明「本案已依規定通知債務人,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登記機關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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