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登記之抵押權,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不能會同辦理塗銷登記,應訴請塗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七二七二號函
【要旨】
設定登記之抵押權,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不能會同辦理塗銷登記,應訴請塗銷
【內容】
一、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二月一日台六八函民字第ΟΟ九七一號函以: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辦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既未規定抵押權得依公示催告程序使生失權之效果,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民法第八百八十條雖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惟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並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當無從依抵押人一方之聲請,逕予塗銷其登記。如果抵押權人行蹤不明或拒不會同申請時,僅得由抵押人訴請塗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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