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非訴訟標的權利被害人,無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得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七)內地字第八○六五七七號函
【要旨】
地政事務所非訴訟標的權利被害人,無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得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
【內容】
案經本部本(六七)年七月一日邀同司法行政部、省、市地政局處會商獲致結論:「本案古亭地政事務所,非訴訟標的權利被害人,無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得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可通知不動產所有人提起塗銷登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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