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繳遺產稅經移轉登記之土地,因更正稅額,就溢繳部分回復所有權免檢附完稅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九月二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三六六六九號函
【要旨】
因抵繳遺產稅經移轉登記之土地,因更正稅額,就溢繳部分回復所有權免檢附完稅證明
【內容】
關於需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乙節,經本部函准財政部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八Ο六七五三七三號函復略以:查本案土地係當事人為抵繳遺稅同意移轉予本部國有財產局,並已登記完竣,嗣因本部台北市國稅局更正稅額,其溢繳部分經當事人申請將原供抵繳且已辦妥國有登記之土地持分退還,並經本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在案,雙方並會同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回復所有權性質,與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形有別,似無需申報,以本案係屬特例非屬經常辦理者,請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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