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須否檢附義務人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二八○四七號函
【要旨】
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須否檢附義務人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
【內容】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不動產所有權如經移轉,申辦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無須檢附義務人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但不動產所有權人如以其所有權一部設定抵押權,於移轉其所有權一部予一人或數人,或移轉其所有權全部予以數人後,申辦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應檢附義務人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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