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非法人團體,其理、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四日台(八○)內地字第九○七六四七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為非法人團體,其理、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方式
【內容】
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條規定,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所組成,依同辦法第二章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規定,其性質為非法人團體。本部同意貴處上開函說明二、所擬具處理意見(一)辦理。至於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會員大會召開之條件、程序,會員之權利義務,與其理、監事之選任、解任等事宜,依同辦法第九條規定,為其章程應記載事項;若其記載未違反法令之強行或禁止規定,自應依其章程規定辦理。本案並請依同辦法第二章有關條文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地二字第四三一一七號函說明二之(一)意見:
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是否屬於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其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是否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或以何種方式選出一節:查自辦市地重劃會係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條規定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組織而成之團體,似非屬動員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故其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似無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之適用。而重劃會理、監事之選任或解任依據上開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係屬會員大會之權責,又同辦法第十條亦規定於第一次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相選舉理、監(由較多票數者當選),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故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方式自應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0條、第11條修正後為第11條、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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