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二六二三九號函
【要旨】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內容】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五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之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市計畫需要,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為配合實際執行情形,對基於都市計畫需要,範圍無法達到一個街廓者,如報經核准,仍得自辦市地重劃,以擴大民間自辦重劃績效。是以該條所稱「都市計畫需要」,宜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上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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