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同一供役地上可設定相容數地役權

同一供役地上可設定相容數地役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七一五七二號函 
【要旨】
同一供役地上可設定相容數地役權
【內容】
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同一供役地,先後提供數需役地便宜使用,除非其使用性質互不相容,尚無不得設定數地役權之規定。本案供役地雖已設定地役權登記在案,其以供道路通行及排水造溝為使用目的,再行申辦設定地役權,其使用性質與原設定者並無不相容之處,其申請地役權登記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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