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區段徵收}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內營字第九一四四三七號函 
【要旨】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內容】
按「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係屬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既經行政院七十九年八月十日台內字第二三Ο八八號函核定在案,自應依院函規定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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