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一四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內容】
按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雖在實施目的、補償方式及適用範圍等略有差異,惟同係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而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並給予補償之徵收土地行為,本質並無二致。至有關區段徵收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查平均地權條例並無特別規定,是以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區段徵收自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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