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共有人分管之法定停車位註記登記事宜 (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號函
【要旨】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人分管之法定停車位註記登記事宜
【內容】
查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又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為使停車位利於使用管理,弭平共有人間對停車位範圍之爭議,並符合現今社會需求,爰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88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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