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有關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相關執行事宜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相關執行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台(九)內中地字第九二七二號函 
【要旨】
有關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相關執行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九十年一月三十日邀集法務部(請假)、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灣省部分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關於塗銷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之停車空間權利範圍及編號登記事宜:
(一)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申辦登記時選擇以增列車位編號並記載停車位權利範圍登記完畢,如經現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者,其請求該停車位編號及停車位權利範圍之塗銷註記登記,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二)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塗銷註記」登記原因之意義增列「塗銷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之停車位編號及停車位權利範圍之註記登記。」。
二、有關使用執照已將「花臺」計入樓地板面積,地政機關應否辦理測量登記事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點之三修正為:「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不在此限。」。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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