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時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六七八九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時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內容】
本案前經本部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後,以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三七七四號函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其擬辦之市地重劃範圍內是否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有案,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基於執行上之需要建議,依本部上開函釋辦理時,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明認定於通盤檢討案中,當時無涉及變更事項者,可依土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函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擬辦重劃地區不宜再作變更,並認定無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情事,而准予自辦市地重劃乙節,本部同意。惟應於核定重劃範圍時,要求籌備會,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結果,重劃區範圍內都市計畫內容有變更時,市地重劃計畫書應配合修正。(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修正後為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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