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前,應責成籌備會提供已將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之資料,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瞭解重劃訊息

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前,應責成籌備會提供已將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之資料,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瞭解重劃訊息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四0五八號函 
【要旨】
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前,應責成籌備會提供已將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之資料,使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瞭解重劃訊息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七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同辦法第八條規定,籌備會之任務之一為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準此,為免籌備會於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達到前述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重劃之條件後,即逕行提出申請實施自辦市地重劃,而疏於徵詢其餘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致其未能充分獲知重劃訊息,影響其權益,爾後貴府核定自辦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前,應確實依上述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就籌備會所送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予以查核其確已將重劃計畫內容以書面徵求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使其瞭解重劃訊息,以消弭爭議。(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4條修正後為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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