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可同時申請循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年十月九日台(六○)內地字第四三九二五一號函
【要旨】
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可同時申請循序辦理
【內容】
本案貴府來函所擬意見,尚屬可行,應准照辦。
附:台灣省政府六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府民地甲字第六六一六七號函
查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六十年三月十五日以買賣為原因訂立契約,尚未完成登記,同日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是項抵押設定行為,有無物權契約效力,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本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期日,似可准依當事人合意准予同時申請而循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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