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七月十日台(七)內地字第二八六四二號函 
【要旨】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
【內容】
按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八百五十三條著有明文,亦即地役權應隨同需役地而讓與,取得需役地所有權人即取得地役權。本案豐原市上南坑段二七六七地號等多筆需役地土地,於設定地役權登記後,該需役地所有權經數次讓與而與需役地分離,顯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應由需役地所有權人會同地役權登記名義人申辦地役權移轉登記,如需役地所有權人無需再行使用該供役地時,可由供役地所有權人檢具需役地所有權人無須使用該供役地之證明文件,申辦地役權消滅登記。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