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計畫書應於法律依據欄加註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依法完成程序等字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二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三○六七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計畫書應於法律依據欄加註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依法完成程序等字樣
【內容】
嗣後地方政府於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核時,應於該計畫書二、法律依據欄項下加註「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已依法完成擬定或變更程序,符合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其核准日期及文號為○○○○…」等字樣,俾利查考。重劃計畫書及圖說並應加蓋印信,審慎校核,避免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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