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
【公布日期文號】
94年1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3801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予重劃籌會應係屬私法行為,其出具同意書予重劃籌備會後,實際上接受同意書之籌備會亦無法保證重劃一定能如期辦理,且依獎勵土地所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觀之,僅屬在籌備階段同意參加重劃,並提供相關意見,尚未涉及重劃後之法律權利義務變更,應無限制出具同意書人事後退出該籌備會之必要。故基於衡平原則,及個人財產與權益之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當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惟若涉及爭議或有損害賠償事宜時,則宜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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