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土地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移轉等事項,縱在公告前已申報移轉現值,其在公告後始申辦移轉登記,仍應受該條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一五一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土地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移轉等事項,縱在公告前已申報移轉現值,其在公告後始申辦移轉登記,仍應受該條之限制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經濟部工業區及省市政府地政處研商獲致結論:「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條規定:『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又其所謂『停止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之申請』,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有關土地登記程序等規定,係以收件為準。並經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Ο五三六二號函釋有案。本案坐落於高雄市苓雅區林聖段一九四一號等土地申辦移轉登記,自應受上開函之限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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