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財產,不因受監護人無親屬在台,而免經親屬會議允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七年五月七日台(五七)內地字第二七一七一一號函
【要旨】
監護人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財產,不因受監護人無親屬在台,而免經親屬會議允許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年四月十九日台(五七)函民決二五五一號函:「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為不動產之處分未依民法第一一Ο一條之規定,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者,不生效力(參照二八上四四七號判例)。本件董○○之監護人雖係法院裁定所定,但其對未成年人之不動產為處分行為,仍應受上開規定之拘束,不因受監護人無其他親屬在台,而免經親屬會議允許。」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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