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人財產之處分,除有民法第1105條規定情形外,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四年五月一日台(五四)內地字第一七七○二五號函
【要旨】
受監護人財產之處分,除有民法第1105條規定情形外,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台(五四)函民字第三六九二號以:「本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其不動產,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親屬會議,無從獲得該會議之允許時,應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得由有召集權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就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決定之。至受監護人現年十一歲,就讀國民學校,因生活及學費必須處分其不動產,尤不能違反上項規定,由其自己經監護人同意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按:民法第1105條已於97.5.23公布刪除,並自公布後1年6月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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