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法院判決繼承得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別計收規費

法院判決繼承得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別計收規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七一二號函
【要旨】
法院判決繼承得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別計收規費
【內容】
本案部分繼承人持憑法院為全體合法繼承人應就繼承土地為分別共有之確定判決申辦繼承登記,自應依法院判決內容辦理,至其登記規費(含登記費、逾期申請登記罰鍰及權利書狀費)如經申請人分別計徵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後段之規定,按各繼承人取得權利部分分別計徵,未能會同申請之繼承人,其所有權狀,應俟有關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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