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判決主文未就部分共有人應得部分一併判決,登記機關對其應有部分應依分割前原有持分比例計算之

判決主文未就部分共有人應得部分一併判決,登記機關對其應有部分應依分割前原有持分比例計算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八五九六號函
【要旨】
判決主文未就部分共有人應得部分一併判決,登記機關對其應有部分應依分割前原有持分比例計算之
【內容】
按「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本案原告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之合併分割,依前揭規定,登記機關應予受理,至判決主文未就被告應得部分一併付予判決,登記機關對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依分割前其原有持分比例計算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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