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不服登記機關調處結果而依法起訴,原申請案得予以駁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六八四一號函
【要旨】
申請人因不服登記機關調處結果而依法起訴,原申請案得予以駁回
【內容】
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本案當事人既因涉及私權爭執而依法起訴,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登記機關不得辦理登記,依照上開規定,得予以駁回登記之申請,並將登記申請書件全部發還申請人。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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