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及異議之處理

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及異議之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三三七四號函
【要旨】
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及異議之處理
【內容】
一、按消滅時效之客體為請求權,此請求權包括債權物權請求權,除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Ο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釋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適用,餘均應有消滅時效之運用本件原告之繼承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請求移轉登記之請求權,並無例外之理。是以,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四四九二號函仍應適用。
二、關於時效之停止,有時效進行中之停止及時效趨近完成時之停止,我國民法僅於時效將近完成之際,如有法定可阻止權利行使之事由存在時,可於一定期間內延展請求權之時效(時效之不完成),是以我國民法對於時效期間進行中所產生主、客觀上足以妨礙請求權人請求之各種情事,並不因而阻絕時效期間之進行。本案原告之繼承人黃○○君檢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五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向貴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位申辦被繼承人潘遺產繼承登記為被告盧○○、潘△△女士名義,至八十六年三月再持憑上開判決書等文件申辦判決移轉登記,惟盧○○主張時效抗辯、潘△△提出異議。有關原告請求權時效之認定,係屬事實認定事宜,請依上開規定意旨,本諸職權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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