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地上權之讓與,僅得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內為之

地上權之讓與,僅得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內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三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七一八三七號函 
【要旨】
地上權之讓與,僅得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內為之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年九月六日法八Ο律一三五四七號函以:「依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權讓與受讓人者,僅於該地上權存續期間內,始有其適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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