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申辦合併、收購及分割等登記事宜 (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10號函
【要旨】
公司法人申辦合併、收購及分割等登記事宜
【內容】
一、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公司設立登記費。」,本案貴公司如確依上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辦理不動產所有權人名義變更登記,該登記費則免予繳納,合先敘明。
二、另查尚有其他法律對於公司法人申辦合併、收購及分割等登記亦有免納登記費之規定,為符合實際,修正本部96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56號函說明二、(八)如下:「登記規費之繳納:除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18條、存款保險條例第37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免納登記費(但書狀費仍需繳納)外,餘均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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