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可作為法人登記證明及代表人資格證明之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七一三七二九號函
【要旨】
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可作為法人登記證明及代表人資格證明之文件
【內容】
案經函准經濟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二六四七四號函略以「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便利公司登記與管理所另規定之文件,該事項卡上面載有依『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如公司地址、所營事業、董監事、經理人之姓名、地址等資料,較公司執照、負責人資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詳細。」是以,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其為義務人時,如已依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二三四七號函,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者,該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可作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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